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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实务 | 未成年人保护之抚养纠纷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适用数据分析(上)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900篇 原创
文 | 家事业务委员会  赵婧
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那么在离婚诉讼抚养权处理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何适用,本期通过判决数据略作探究。



一、检索数据概况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据库检索要素:抚养权检索年份:近一年数据类型:

 

此次笔者以抚养权为关键字检索了近一年来的离婚纠纷、同居抚养纠纷和探望权纠纷三类裁判数据,其中离婚纠纷的裁判文书一共337份,准予离婚对抚养权作出判决的一共159份,另有不准离婚的判决100份、调解书81份,同居抚养纠纷判决一共79份,探望权纠纷判决共有81份。

二、现下抚养权判决主要按照未成年子女年龄进行区分,不满八周岁的幼童的抚养权多以“母亲直接抚养”或“不改变生活环境”为准进行判决

(一)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哺乳期的婴幼儿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换言之,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是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判定了三种规则,即:不满两周岁的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需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未成年子女未满两周岁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共有12例,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判决共有40例,也就是说1084条规定的不满两周岁的及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定原则适用是相对确定的,而对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何判定与适用还需要结合判决数据做进一步观察,详见下文。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定标准主要为“母亲直接抚养”和“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两大准则
以父母协商为准,此次查阅的判决里父母均同意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判决共有15例,达成调解协议的共有81例,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的前提是父母协议不成,故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做赘述,尊重意思自治。
母亲直接抚养的共有33例,明确从幼童性别角度论述母亲照顾更为适宜的判决有5例,其余多是从孩子年幼、与母亲的情感依赖及母亲贴身照顾习惯和便宜等角度论述。
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涉及独生子女的判决共有86例,占此次统计数据的44%左右,此原则演化自《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但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父母均要求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的规定变更为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此种裁判思维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尚待探究,稍后详述。
因此,针对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定可以说是以“母亲直接抚养”及“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为准。
(三)多名子女由父母一方单方抚养的多以“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为准”、父母双方分别抚养的多从未成年子女性别判定
前述抚养权判定原则适用数据是针对独生子女的,而两名以上的多子女家庭的抚养权判定相对独生子女更加复杂,因为需要综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和父母抚养能力进行判定,就此次查阅到的判决而言,具体如下:
由父母一方单方抚养的共有38例,其中有25例是以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现下生活环境为准判定由一方继续抚养的,另有10例是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为准进行判决的,还有3例是从未成年子女年龄及双方抚养意愿综合判定由母亲直接抚养。
由父母双方分别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共有34例,其中有19例是从未成年子女的性别判定由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即子随父、女随母,有10例是按长随父幼随母原则进行判决的,还有5例是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现下抚养状态让双方继续各自抚养的。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判定多名未成年子女是由父母一方抚养还是双方分别抚养时仍是以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为首要原则,即当下未成年子女均是随一方生活还是分别随父方或母方生活,占此次统计的多子女案例判决数据的42%左右。判决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多名未成年子女时则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性别和年龄作为主要考量因素。
此外,此次查阅到的调解书里涉及两名以上子女的共有27份,其中由父母双方分别抚养的有10例,7例是以子女性别进行确认,即子随父女随母,有3例是长随父幼随母,其余20例均是由父亲或母亲单方抚养,但是两子由父亲抚养、两女由母亲抚养的分别有3例,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协商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性别因素是首要考量因素。
因此,多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的抚养权判决或确认是以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主要原则,分别抚养则以未成年子女的性别为首要考量因素。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适用需结合个案情形进行综合判定,而非以单一标准认定抚养权归属,否则无法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当下利益和长远发展

(一)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现下生活环境需以“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和“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为前提

此次查阅到的判决数据里“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这一判定原则占此次统计的判决数据的49%左右,在实务中运用也非常普遍,但是此原则演化自《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原文是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可予优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里对于此条的论述为:这一优先条件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究竟较长应指多长,应由司法人员具体掌握,一般可以掌握在3年以上;二是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种不利应是明显不利,而不是一般不利。这两个因素同时具备的,该方享有优先抚养权,只具备其中一个因素的,不享有优先抚养权。
此次查阅到的判决数据及实务中普遍适用的“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原则虽是从第四十六条演化而来,但该原则的论述多是直接推定改变生活环境会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其健康成长,这种推定改变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举证责任,主张享有抚养优势的一方只需举证证明未成年子女现与其共同生活即可,而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成因、时间长短及生活状态均可忽略不计,此三点关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乃至后续长远发展,不容忽视,详情如下:
1. 从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成因来看,多是由父母分居或一再诉讼离婚未果造成的,部分父母为了争夺抚养权或达到离婚目的会限制或隔绝对方与未成年子女的接触
此次查阅的判决离婚的数据里,一方此前曾起诉离婚的判决共有58份,曾两次起诉离婚的判决有15份,起诉离婚三次及四次的共4份,明确提及分居的有60例,另有92份被告虽都主张抚养权但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还有10份被告虽同意离婚,但也主张抚养权,法院从保护未成年子女角度考虑最终不准离婚,详情如下:
(2021)辽1382民初4260号
双方都争取对女儿的抚养权,可见双方都有家庭责任感。同时,双方女儿现年8岁,正处于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家庭变故、父母离异,将对孩子幼小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
(2021)辽0293民初3566号
孩子年幼都争取抚养权说明双方充满感情,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双方应共同为孩子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
(2022)豫1624民初3192号
孩子刚满六周岁,正处于最渴望家庭和睦、双亲呵护的年龄,故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多思婚姻不易,为年幼婚生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不应以不理智的方式互相伤害对方。
(2022)豫1624民初2970号
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后即起诉离婚未免草率。
(2022)豫1624民初14号
原、被告就抚养权未能达成一致,婚生子未满三周岁,正处于最渴望家庭和睦、双亲呵护的年龄,为年幼婚生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不应以不理智的方式互相伤害对方。
(2021)豫1624民初6618号
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更应给孩子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
(2021)豫1623民初5810号
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强烈主张抚养权,结合双方的婚姻基础、矛盾的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被告对婚姻问题的表述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2021)川0704民初3692号
婚生女年龄尚幼,为人父母,亦当负重担责,彼此克制、宽容,理性看待和处理婚姻关系。双方虽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原告多次提及离婚,但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也不能排除年轻人冲动之余的过激行为。

从判决数据和实务现状来看,父母从分居到起诉离婚乃至最终离婚至少需要耗费数年时间,而在判决离婚前法院是不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由此导致父母分居及诉讼期间,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八周岁以下幼童,多数只跟随一方生活,而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能够轮流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仅3例,换言之,父母分居或诉讼离婚导致未成年子女仅能享受父母一方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此外,此次能够查证到的因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限制或隔绝对方与孩子接触的数据有:17例是矛盾后一方带离未成年子女,有2例一方抢夺幼童,有2例是藏匿幼童,另有4例是完全拒绝对方探视。
父母分居或诉讼离婚期间,不管是一方拒绝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职责还是被直接抚养方限制或隔绝与未成年子女的接触,最终损害的都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职责包含着情感关爱、精神支持与引导以及物质保障等,因为父母分居或诉讼离婚而失去其中一方的这种抚养教育保障,不仅会中断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幼童,与父母一方的情感联系和依赖,还会严重影响幼童对亲密关系和内心秩序及自身存在的认知,更会危及幼童的教育。简言之,因父母分居或诉讼离婚而导致未成年子女失去另一方的抚养教育和庇护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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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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